第三人加入债务需要债务人同意吗律师

解析:
需经过原有债务人的首肯。
所谓债务加入,亦被称为并行的债务承受,即原有债务人并不脱离原有的债务关系,而是在第三方介入到原本存在的债务关系之中时,与其共同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为了使债务加入得以顺利进行,其成立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原有债务关系必须合法且有效成立。
若该项债务存在可撤销或解除的理由,则在撤销或者解除生效之前,债务加入仍然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予以实施;
其次,原有债务应当具备可让渡的属性。
依法规定或经合同双方协商决定的不可转让或者仅能针对特定个体进行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适宜就此做出协议转让的安排,这样一来,第三方也就难以顺利地加入到其中;
再次,第三方和原有债务人应当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亲属或法人的关联关系;
此外,债务加入无需得到原有债务人的即时批准。
由于这种方式并未为债务人增添额外的负担,因此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进行,但是这种加入行为必须要得到债权人的明确接纳才能正式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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