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财产保全事项,在此过程中并不涉及反担保措施。
若被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可申请复议,亦或是通过提供担保物来撤销原有的保全措施。
2、反担保制度的建立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性要求:
(1)须有第三方实体已经为债权方提供信用保证;
(2)必须由债务人与包含债务人在内的第三方同时向该第三方向债权方提供担保;
(3)仅当第三方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类型的担保时,方可有权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